等级保护的定义和发展历程

作者:fun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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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17:21:33

  等保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重要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在存储、传输、处理这一些信息时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等级保护工作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

  第一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很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导致非常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很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导致非常严重损害;

  2007年6月,公安部发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标志着等级保护1.0的正式启动。

  2019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3个网络安全领域的国家标准(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要求》(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方面的要求》(GB/T 25070-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 28448-2019)标志着我国进入等级保护2.0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没有经过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没有经过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简单总结就是国家法律和法规、有关政策制度要求我们去开展等级保护工作,不做就是不合规,就涉嫌违法。

  通过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发现单位系统内、外部存在的安全风险和脆弱性,通过整改之后,提高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降低系统被各种攻击的风险。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包括定级、备案、安全建设和整改、信息安全等级测评、信息安全检查五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