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19年前这篇报告讲透了

作者:fun88com

时间:
2023-11-15 03:02:39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近日约谈蚂蚁集团,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督管理、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

  蚂蚁集团回应称:今日收到监管部门的约谈通知,将认真学习和严格遵从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除此外,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也将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多年来,网络站点平台经济一直在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为生产生活提供了一些新的场景和方式,但同时,平台经济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存在无序扩张、泄露个人隐私、损害中小企业和消费的人权益等问题,积累了一些风险隐患。

  最近大家都在讨论反垄断,我们也在学习相关知识。在此过程中,我们得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经济学家周其仁教授曾在一份报告中详细解释过垄断的原则、成因、类型、影响和危害。

  周教授在报告中谈到了发生市场垄断的五种成因,同时也指出,“所有垄断的类型当中,只有强制地限制了市场准入,才真正妨碍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

  19 年后我们再次回顾来看,周其仁教授的分析仍然可以让我们学习。今天,我们把报告中关于“垄断”的内容分享给大家。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成长,必须在基础设施产业的各个部门,逐步扩大对内对外的市场开放。提出“扩大市场开放”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引进并增强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明显提高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和营运效率,增加国民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现行体制,主要特征是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市场禁入,不同于市场经济里其他的垄断形态,比如由创新形成的市场垄断、由于竞争实力形成的市场垄断、以及由于成本特性形成的所谓“自然垄断”,等等。

  由于行政性垄断能够排除在位垄断经营者的所有当期和潜在的合法竞争对手,因此,它常常违背政府垄断基础设施行业的初衷,导致经济行为的扭曲,经济效率的低下,抑制基础产业的供给和需求。更严重的是,长期的行政性垄断所形成特殊既得利益和行为惯性,将妨碍国民经济的这一重要部门对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作出灵敏和有效的反应。

  基础产业部门在最近几个五年计划期间,经历了快速地增长。主要的推动因素是:第一,市场需求的强力拉动;第二,财政资源的动员和投入;第三,实施了某些市场化改革的尝试。但是,总的来看,我国基础产业的增长,其实是依靠政府动员财政性资源来应对市场需求的模式来实现的。由此带来的快速地增长,一方面掩盖了近年基础产业增长的真实社会成本,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掩盖了行政垄断产业和市场的体制弊端。

  当前,行政性垄断部门的资费偏高、收入偏高、服务的品质改善不足,慢慢的变成了国民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了在短期内刺激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更快回升,并形成能够支撑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产业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必须对我国的行政垄断行业,实施全面的、根本的改革。

  根据国际国内的经验,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必须有清晰的、不动摇的长期目标。这就是,在基础产业的一切领域永久性地消除市场禁入,通过种种形式的市场竞争,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分工深化和经济增长。

  为了实现上述长期目标,需要明确我国面临两个特殊的历史约束。第一,在基础产业长期实行国有化体制,政府直接经营基础设施产业;第二,市场导向的公司化改革时间还不长,改革的力度还比较低。因此,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难以通过简单宣布消除市场禁入政策,就可以期望马上出现与在位垄断商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很快形成一个竞争性的基础产业。

  相反,我国必须对原来行政性垄断的产业部门,首先由政府实施大刀阔斧的重组,形成一个大体可操作的竞争性框架,然后再经过市场性重组的手段,走向长期目标。没有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形成竞争性市场的过程将极其漫长。

  困难的问题在于,政府在执行特殊的、用行政手段重组行政性垄断产业部门的时候,要防止陷入一个循环:本来为了达到彻底消除市场禁入而实施的行政性重组,由于行政性手段本身固有的笨拙和使用不当,结果反而远离了改革的长期目标。为了防止出现这一局面,必须恰当地提出和处理以下一系列问题。

  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和协议签定,表明改革开放达到了一个新阶段。开放我国基础设施部门的市场竞争,将是进入改革开放新阶段重大的事件。

  总的说来,在加入WTO的总框架之内,已经包含了命脉部门的逐步开放,因此不必另起炉灶,为基础设施部门的 “反垄断”制定单独的经济纲领。但是,对外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将引起的既得利益的重大调整,对人们的思想认识也形成重大的冲击,有可能激发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甚至酿成某种复杂的局面。

  为此,在进入WTO前后一个时期,要适当强调“对内开放”。这里所谓对内开放,就是那些长期由政府以国有经济形式垄断的产业部门和市场,对国内非国有经济成分开放。对内开放的程度,应该等于、或者高于中国在WTO协议中承诺的对外开放的程度。

  在实施对内扩大市场开放的过程中,应该大力借鉴、利用中国在加入WTO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主要是:

  (1)要提出一个基本准则,这就是根据我国20年改革开放的经验和国际经验,放弃一切产业部门的政府垄断、向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切所有制成分开放市场;

  (2)要针对各个大行业的具体情况,确立开放市场的范围、主要步骤和关键细节;

  (3)要对现存相关法律法规,做全面的清理和调整,特别是系统清理和修订原来基本上由行业部门起草、旨在保护行业部门权力的旧法,重定《电信市场法》、《电力市场法》、《铁路市场法》和《民航市场法》;

  如同改革开放、进入WTO等重大决策一样,扩大对内开放市场先是关于中国和世界大势的战略判断,必须有坚强的政治领导。应该明确,要由战略判断来指导战术细节的选择,而不能颠倒过来,由操作细节来决定选择大政方针。特别要防止,各种局部的既得利益的考虑与纷纷繁繁的“专家意见分歧”绞在一起,使得方方面面莫衷一是,失去对大机会和大趋势的把握,延误时机。

  在各大产业部门,政府退出市场垄断的步骤各不相同,但是根据已有的国际国内经验,政府退出市场必须有序。

  首先,政府要主动充当开放市场的第一推动,实行政企分开,组建数家竞争性公司,并坚决而稳妥地完成从行政控制价格转向市场竞争定价的体制,依靠市场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引导企业行为。

  其后,政府将考虑进一步消除市场准入方面障碍,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扩大市场准入,特别要放弃市场准入方面的所有制歧视,扩大国内非国有经济成分进入各大产业市场的范围。

  在以上过程中,政府管理逐步转向对所有经营性竞争公司一视同仁的资质管理、牌照管理和行为监督,培育多种非政府管制的控制机制,包括竞争者的互相监督、行业自律、消费者及其组织的监督、舆论监督等等,逐步减轻政府管理市场的行政负荷,加强法治意识和市场管理的法制建设。

  政府的管制机构,要逐步扩大管理范围,缩小管制重点。由于在各种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广泛的替代竞争,政府管制部门的设置,要逐步超越按照计划管理生产时代的局限,形成对大交通市场、大能源市场、大通讯市场的综合性管制,关照各类产品和服务之间的联系,消除妨碍替代性竞争的因素。必须明确,扩大管制范围只有在集中、缩小管制重点的条件才能真正做到。政府必须从直接的市场准入审批和价格管制,转向管制市场参与者的资质和竞争行为。

  基础设施行业的竞争局面一旦形成,政府要因势利导,让市场机制在市场结构的重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明确,数家竞争的局面一旦形成,特别是这些公司相继进入资本市场之后,进一步的分拆或合并,要由市场去决定,而不拟由政府继续主导,避免政府的决策负担过于沉重和导致过大的风险。

  政府可以“善始”,但不一定“善终”。要更多地按照公司法和其他市场法规,将基础产业市场的重组交给市场去解决。以民航、电信为例,因为开放市场之间的竞争的尝试较早,现存的市场结构、公司定位包括业务划分,都要不断随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可能完全指望靠政府的行政命令来完成全部重组。

  为了更有效地妥善处理基础产业市场里的各种利益矛盾,防止“加强监管”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管制权力腐败,要把目前“行政管制部门对应被管制企业”这样单一的“上下垂直关系”,逐步改成包括行政管制、法院裁决、市场自组织的仲裁,以及庭外和解等多种方式在内的复合体系。这对提高市场管理中信息交流和处理的质量,制衡管制权力,增加利益协调的程序性权威,都具有战略意义。

  特别要扩院对市场管制的介入。为此,在相关法规的修订和重立过程中,要增加设置专业的市场管理法庭,专门受理这些市场管制中发生的政府管制部门与公司和消费者在管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矛盾,既限制行政管制的权力、防止管制权力的滥用,也减轻行政管制的负荷和压力,为管制消亡准备条件。

  开放市场、打破垄断,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基础设施产业,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奠定可靠的基础。为此,必须协调投资人、营运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矛盾,特别注意转型时期避免严重的利益冲突。

  鉴于基础设施行业“资本密集”的特点,保持吸引资本流持续不断地投入基础设施行业的建设和技术改造,甚为重要。

  为此,必须善待境内外、国有和非国有的投资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府垄断部门高额垄断利润的存在,对于吸引资金投向这些产业部门,曾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诱因。随着开放市场,垄断利润将合乎规律地减少,如何形成吸引投资的新的诱因,是发展这些部门有待解决的新问题。

  根据国际国内的经验,政府人为地“创造”投资诱因的做法,既不可能持久,也难以避免严重的副作用。但是,政府在减少政策和制度风险、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维护市场之间的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等方面,是大有可为的。这应该是政府在新时期工作的重点。

  对于不同时期的投资人,他们在打破垄断、开放市场的过程中,所承受的制度性风险是不尽相同的。较早期的投资人,可能因为开放市场的政策实施,而遭遇较高的政策、制度变化的风险,生产预期混乱。为此,有必要参照国际经验,在开放市场加速的情况下,对原先预期可以有更长时期垄断租金分享机会的投资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同时,要尽可能公开宣布未来市场开放的时间表,帮助潜在投资人有预先的计算和准备。

  政府垄断的基础设施行业内的大公司,连同其积累的管理经验、技术知识和上下游联系、整合的能力,都是国民经济建设中重要的资源。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一些毛病和恶习,首先是垄断体制的结果,换谁去工作,相差都不会太远。

  因此,在打破垄断、开放市场的过程中,要避免拟人化的宣传,把一切问题归结于人的品格。另外,反垄断决不是“反大公司”,开放竞争也决不是要搞平均主义。必须明确,如果市场之间的竞争扩展了市场规模,中国需要、也一定可能产生更大的、更强的现代公司。应当看到,人民群众和舆论对垄断部门的意见、批评和不满,是发动打破垄断、开放市场的重要力量,但是也要防止,情绪化的潮流同样可能妨碍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的形成。

  消费者的购买力是产业发展的动力。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形成竞争,从理论上能够扩大消费者的选择、刺激市场需求、增加国民真实所得,这是我们的政策应该期待出现的效果。但是也要看到,市场开放对产品和服务品质的保证,要有一个时间过程,期间如何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也就是市场购买力,要发现新问题、研究新办法。

  中国正处于“消费者主权意识”萌生、上涨的过程中,要明确消费者主权同样必须纳入市场之间的竞争的框架,防止生产重大的偏差。政府偏护公司是错的,政府偏护消费者违反经济规律的要求,也是错的。政府要充当独立在上的、产业利益冲突调停人的角色,按照“手心手背都是肉”的原则,兼顾消费者各方利益。

  垄断的语文词义是排他性控制和独占。因此,通常讲来,经济行为上的垄断,可以包括所有单一的个人、组织或集团排他性地控制某种经济资源、产品、技术或市场。

  从这一点看,词语学意义上的垄断是一个中性词。固然,排他性控制行为可能产生许多影响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的负面效果。但是,排他性控制也是经济秩序的支撑点。

  比如产权的基本特征就是排他性专有,而行政权在所有文明国家都由一个政府独占。如果两个以上的主体声称对同一幢房子拥有同等的产权,或者两个以上的政府声称对一个管辖区拥有同等的行政权,那就天下大乱,不会有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

  经济学上的垄断概念,比语文意义上的垄断定义要复杂。虽然我们可以直截了当地说,垄断就是在一个产品市场上只有一个买家或一个卖家。但是,导致市场被独占的原因,却是各式各样的。更为重要的是,由种种不同原因引起的市场垄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很不相同。经济理论和政策的分歧,常常发生在对垄断行为不同的因果关系的认识上。

  第一种,由资源的天赋特性,带来产品(服务)的独特性。比如龙井茶、莱阳梨和邓丽君的歌。这类产品,市场上独一无二、消费者又愿意出价来欣赏,资源所有者就拥有排他性的独占权。

  第二种,发明的专利权或版权,或者象可口可乐的配方那样的商业秘密。这些资源没有天赋的独特性,但是在想象力和科学技术的商业应用方面,具有独特性。政府如果不通过法律保护专利和商业秘密,发明和创新的供给就不足,对经济增长不利。

  当然,技术一旦发明出来,由社会共用可以加快新技术的普及,所以对专利的保护,通常设立一个时间区间,过了时限就对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种,赢家的垄断。凡竞争就有输赢,商场竞争的胜出者可能凭实力和策略,一时之间将所有竞争对手赶出市场。

  典型的案例是IBM和微软公司,不是别人不可以做电脑硬件和软件,而是一时之间没有谁做得过他们。

  第四种,成本特性产生的垄断。一些产业,需要巨大的一次性投资,才能形成供给能力。这些投资一旦发生,就成为沉没成本(就是几乎别无他用)。对于这些产业来说,新的竞争对手面临很高的进入门槛,因为他们必须再支付一笔巨大的投资,才可能与在位厂商竞争市场需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垄断。

  第五种,强制形成垄断。这就是运用非经济的强制力量,清除竞争对手,保持对市场的排他性独占。 这种强制的势力,可以是高度非制度化的,如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也可以是高度制度化的,如政府管制牌照数量,或由立法来阻止竞争而产生的行政性垄断。

  需要说明,强制形成的垄断,虽然动机完全不相同,但在行为上,垄断者的地位都是由非经济力量造成的。

  在真实世界里,一果常常多因。举美国AT&T公司为例,早年是创新带来的垄断(发明电话),后来是自然垄断(铺建了全国电线年后就享有强制的垄断(法律确立的电话市场独占权)。

  再看微软反垄断案,微软公司创新的垄断是否伴有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竞争,成为控辩双方分歧的焦点。为了得到关于垄断行为后果的简明分析,我们需要进一步区分两种性质不同的垄断。

  上述垄断成因,进入细节问题之后,纷繁复杂。为了制定政策所需要的明了和准确,需要进一步化繁就简。 本报告从产权的角度,对垄断做进一步的区分。

  我们要明确,许多垄断,恰恰是产权的同义词。上文提到的基于资源独特性、发明和创新、竞争胜利以及成本优势的垄断,都是从产权的排他性中派生出来的垄断。保护产权,与保护这些垄断,具有一致性。产权是排他性的专用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产权像一切权利一样,依托于社会关于正确和正义的共识,但离不开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强制机制。

  其中,政府依法保护产权是现代经济秩序最重要的环节。政府保护产权,当然就是保护排他性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保护产权必定派生出一些垄断——排他性控制——的结果。我们也要明确,政府保护产权的原则,是保护产权主体对于其拥有资源的排他性选择权,但以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妨碍他人行使产权为限。比如,政府保护房屋主人排他性的居住权,但是,房主在他的房屋里产生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从发出噪音到窝品,都要受到限制或法律制裁。

  到了市场上,产权问题变得复杂。因为这里有众多的买家,也有众多的卖家,各有各的产权,行使起来互相影响。甲、乙都要卖货,竞争导致价格下降。在这个意义上,甲乙双方都受到对方的损害。能不能为了保护甲的产权,而将乙逐出市场?不能,因为那样就侵犯乙的产权(交易权)。能不能同时保护甲乙双方,下令提高市价?也不能,因为那就侵犯买方的产权。所以,在市场上,政府只能遵循一个原则:保护各方平等交易的权利,但不保护任何一方资源的市场价值。否则,必定违反对产权的普遍性保护原则。

  上文提到的第五种垄断——强制性垄断——就是保护某一方产权的同时,限制甚至禁止了其他方的产权。与前四种市场垄断不同,强制性垄断不是普遍保护产权的结果,而是侵犯产权的结果。

  传统的经济理论没有清楚地区分不同的垄断,也没有清楚地区别不同垄断对经济行为和经济效率的不同影响。流行的教科书讲,垄断——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带来的市场权力(marketpower)使得垄断商可以通过控制产出的数量,来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

  此外,由于独家控制市场,技术创新的动机遭到削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通常也会比较糟糕。

  但是,以上规律,忽略了在真实的市场过程中,保护产权所产生的垄断,与侵犯他人产权的垄断,行为和效果是不一样的。仅仅拥有独特的资源,能不能持续控制价格、获取垄断利润?

  经验证明,不能。这是因为,绝大多数独特资源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都可能有替代的产品和服务。龙井茶叶的替代品包括黄山毛尖、福建乌龙、雀巢咖啡,可口可乐的替代品是百事可乐,邓丽君的替代呢?是四大天王、毛阿敏、甚至梅兰芳。

  物以稀为贵是照常的, 但是市场规律是,独特资源要是身价太高,等于为各种替代品提供市场。技术进步的本质又是什么呢?就是不断发现替代。

  创新的垄断,也不能持久。商场如战场,出了周瑜,还可能出诸葛亮。政府保护创新专利,只要没有剥夺别人创新的权利,创新带来的垄断,通常不能持久。靠创新获取垄断利润吗?等于动员天下英雄好汉加快发明替代,竞争始终是非常激烈的。

  胜利者赢得市场优势之后就减量提价,是可能的。但是,正如弗里德曼指出过的,这样一来,垄断商等于在补贴他所有的潜在竞争对手。只要潜在的竞争压力没有消失,标准教科书举证的垄断行为,就将先被淘汰。

  最后,是所谓自然垄断。过去的分析认为,巨大的沉没成本提升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壁垒,从而构成在位者的垄断优势。但是,只要进入壁垒真的只是自然形成,技术发明寻求替代的竞争压力就无时不在。在位商受潜在竞争压力的作用,行为不能太离谱的。

  所有垄断的类型当中,只有强制地限制了市场准入,才真正妨碍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因为,对市场机会的强制性禁止和限制,才可能完全地或部分地消除替代,也就是消除潜在的竞争。

  因为没有清楚的产权理论,150年来的垄断经济学理论含混不清。含混的理论带来许多错误的推理,以至谬种流传、以讹传讹。严重而普遍的错误,在于形成以下两大推理。

  第一个错误推理是,政府为保护独特的资源、保护创新、保护成功和保护自然垄断,应该对这些特别的市场设置行政性的进入限制,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这个推理,把保护产权与保护市值,混为一谈。政府应该保护产权,但是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保护特定资源权利的市值。政府对产权普遍提供保护的职责,不能偷换为靠限制或取消对一部分产权的保护,来达到保护另外一部分产权的目的。更危险的地方在于,只要政府有理由为保护一部分产权而侵犯其他方的交易权,终究就有理由侵犯任何一种产权。

  从经济效果来分析,我们质疑政府为了保护龙井而禁售乌龙,为保护可口可乐而禁售百事可乐之类,真的就可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是不是浪费,要问市场上的买家,而不能由政府或专家做主观的裁定。买方愿意出价购买的产品和服务,浪费从何谈起?试图消灭这种浪费,等于消灭经济。

  更广泛的错误,是认为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应该限制市场进入,才能减少严重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就是说,自然垄断还不能过瘾,必须加上政府的强制性禁入,才能更优。但是,只要加上行政性垄断排他的因素,自然垄断就再也不自然。社会再也无从分辨:是规模经济导致一家供应商在技术上更优,还是行政垄断排除了一切潜在的竞争对手?是成本优势令潜在别人裹足不前,还是政府权力压制了技术进步和替代?

  行政权力创造的垄断租金,将不断引诱各方不惜耗费资源来攫取。假以时日,行政垄断租金的耗散,终究要抵消垄断减少重复建设所带来的节约。政府垄断产业的是否节约社会资源,要长期看,才有最后的结果。

  另外一种情况,即便政府控制了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进入,替代还是难以完全杜绝,只是代价更为巨大。举一个实例,如果自来水早就开放市场之间的竞争,现在满大街还有没有这样巨大的对矿泉水的需求?社会关于可饮用水的总投资,是不是可能节省许多?所以,武断地说政府控制自然垄断行业的准入,一定可以减少浪费,不过是更多的浪费被忽略不计的结果。

  第二个错误推理,由于看到竞争是保证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基础,所以,政府要运用行政力量,反对任何形式的市场垄断。

  这里的错误,在于把保护产权产生的垄断,与侵犯产权的垄断混为一谈。竞争固然是技术经济进步的基本动力,但是,竞争要用清楚的产权界定和有效的产权保护来加以约束。缺乏有效产权约束的竞争,会让社会付出经济秩序方面的巨大代价。

  在政府普遍保护产权的条件下,市场上还是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垄断。但是,未曾侵犯他人产权的垄断,无伤大雅。独到的资源和独到的资源利用方式,是垄断;成功的胜者拥有市场权力,是垄断;专利在有效时期内,是政府保护的垄断;商业秘密,更是垄断。所有这些垄断,都不能贸然反对。因为这些垄断,有的本身就是排他性产权的同义词,有的是市场竞争的手段、目标和结果。赞成产权、赞成市场竞争,所以不能反对这些垄断。

  如果笼统反对一切垄断,发展成不分青红皂白地反对一切大公司、反对一切市场赢家、反对任何情况下市场份额的寡占和独占,甚至反对创新领先,那就变成反对产权、反对市场竞争、反对技术进步和反对经济增长。

  以上,关于垄断的第一错误推理,强调经济落后,民间经济不成熟,所以必须由政府限制产权、特别是限制市场交易权,才能加快经济增长。

  关于垄断的第二错误推理,强调的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大公司的市场权力过于强大,需要政府施加法律和行政的平衡。殊途同归,都在于没有找准竞争、产权、政府和垄断关系的重心所在。

  当前我国处在从低收入经济向中等发达的经济过渡、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需要研究两大错误推理带来的实践教训,防范两大错误推理对我国反垄断法律和政策框架发生不良影响。我们更要当心,防止两大错误推理在我国的特殊国情里混合变种。

  概括以上分析,我们认定真正危害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是强制禁止或限制自由进入市场。其他诸项,包括独到的资源控制、创新领先、企业规模大、技术实力强、已经支付了巨大的沉没成本、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以及莫须有的垄断意愿等等,统统有其名、无其实。

  清楚的概念,才可能会产生明了的政策。政策明了,解决问题才可能抓住重点。因此,本报告建议,政府总的政策口号,拟提开放行政性垄断市场,重点是消除市场禁入。本报告还认为,权衡利弊,兼顾当前和长远,舆论和宣传上要避免过于笼统地反垄断。特别要防止,将反垄断混同为反大公司、反市场成功、反创新、甚至是反一切排他性的专用权。

  现实的市场垄断形态是复杂的。保护产权的垄断,可能扩大保护而转变成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资源独特、创新、成功和成本优势的垄断,也可能派生出形形强制性排他性独占的要求。我们承认真实的情况很复杂,但是,唯因为真实的情况复杂,才需要简单明了的准确概念作为政策的基础。

  政府在反垄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应该坚守如下原则:普遍保护产权,反对市场禁入。对付所有复合型市场垄断,关键是消除市场准入的强制性障碍,以次为界,不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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